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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程序 新建养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人所应提供的材料 1、申办老年机构的书面报告(拟设置的床位数,房型,供气,供暖,用电的情况,一式两份); 2、申办老年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租的(意向)合同书(要原始件,并两份复印件); 3、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按照设置床位的每张床位不低于6000元计算); 4、申办人和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证书的原始件和复印件两份,主要简历(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一式两份);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及基本情况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6、拟设置的养老机构坐落位置区域图、养老机构平面设计图(一式两份); 7、计划购置设备、物资的清单及资金使用计划; 8、施工工程及安排(一式两份)。说明:1、按照国家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基本规范的规定,三层(含三层)楼以上要有电梯;2、养老院要按照国家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基本规范的规定,按照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建设、改造;3、设置床位数按照总面积的20平方米一张床设置;4、要有冬季取暖、夏季降温的设施(最好要有集中供暖的条件);5、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具有敬业精神,热爱养老事业;6、自批准申请后一年内没有施工,本次申请作废;7、养老院建设要有老年人活动、健身、文化娱乐、医疗等场所,除自理老年人以外,介助、介护级别的老年人的床位要有护栏。8、每间房屋的每张床占用面积为5平米;9、会计,医疗等人员要具有专业证书,厨房人员要有身体健康证明;10、蓟县、宁河、汉沽、静海、宝坻地区设置养老院的床位不低于50张,其他区县掌握在设置床位不低于80张,市内区及塘沽区不低于100张;二、审批程序1、自申请人提交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到现场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同意兴建的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和依据。(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15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视为批准;2、申办人在建设改造完工后持有关材料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3、区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验,12个工作日内批复;4、申办人持民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到社团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三、对办理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1、申办人第一次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时,民政部门要提供书面的办事程序和要求;2、民政部门的审批行为是法人的行政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3、区县民政局要按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具有备案和审核职能,区县民政局不按时上报备案的,市局不予提供资助款等政府补贴;4、区县民政局要安排养老院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养老院主要负责人在开业后一年内参加由市局组织的培训,不参加培训的养老院暂停政府资助和补贴款。5、养老院要主动向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部门申请验收,取得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