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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入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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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入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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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入住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敬老院(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院民(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维护五保供养、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丙方入住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强敬老院建设,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敬老院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安全;
  2、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五保、托养对象集中供养专帐,按时将五保供养金、管理服务经费划拨敬老院,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敬老院帐目;
  3、建立五保、托养老人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与丁方建立五保供养、托养联系制度;
  4、处理敬老院管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5、按照规定配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入住敬老院院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入住者提供相应服务。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3、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经乙方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通知丁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院。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应及时通知丁方。有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协助丁方为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乙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①上级下拨的五保供养金;
  ②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为保证院民有购买日用品的能力,丙方每月的养老保险金归自己支配,乙方不再向丙方发放零花钱。
  9、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交入住乙方的书面申请和一周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签订入住协议。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所在村组的耕地、经济林、宅基地等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3、遵守院内各项管理制度,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请、销假。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义务劳动;
  4、讲文明礼貌,不打人骂人,不说粗话脏话,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讲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讲究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共同维护居住环境;
  5、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6、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房间内安装其它设备或改变电源线路,不得擅自生火煮饭和取暖;
  8、在院生活时,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动造成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亡,乙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自负。患突发性疾病应服从乙方安排,生前有权决定去逝后回原居住地以及遗物处置的权利。
  9、在外欠款自行承担。
  10、去逝后决定由处理后事。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探视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作为丙方供养期间的担保人;
  2、丙方去逝后,必须实行火化。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根据入住者去逝后要求处理安葬等事宜。逾时不到者,由此所造成开销、责任均由丁方全部承担。若亲属要求乙方为其举办丧事,其费用由亲属承担。
  3、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入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丙方去逝后,如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应用于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则归敬老院所有;
  5、协助做好入住五保对象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生活。
  6、同意丙方去逝后由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享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乙方:敬老院(盖章)
  年月日丙方:院民签字(捺印)
  年月日丁方: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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