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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X养老院(以下称本院)价值分配原则,确保核心竞争力的稳定和养老院长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阶段性的薪酬调整,为本院制定公平合理 的薪酬福利体系打下基础,并尽可能地配合长远目标,体现团队价值观和 组织文化。 第三条 本院在价值分配上遵循战略导向的原则,确保机构的竞争 能力,实现未来的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院按照战略分布及薪酬规划导向实现职能分配,员工所 获得的报酬来源于岗位属性、个人技能及院效益三大要素。 第五条 员工收入与本院的经济效益紧密挂钩,通过经济效益的提 升使员工的收入水平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员工,薪酬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 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方案由院长办公室报上级公司总经办审 批,方案的重大调整须报上级公司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八条 院综合行政部负责拟定、修改员工薪酬福利相关制度及实 施细则,开展薪酬福利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员工薪酬福利的发放及代扣代缴项目的办理。 第五章 薪酬体系 第十条 根据各岗位员工承担的职责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薪酬采用月 薪及服务合作酬劳两种方式体现;月薪采用综合工时制薪酬,逐月发放, 详见《员工岗位级别薪资表》(附件 1);本院部分服务采取合作制,支 付服务合作者酬劳,按月发放,详见《服务合作酬劳协议》。 第十一条 月薪结构 (一)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及各类)津贴、绩效 工资、超出工时补贴、工作绩效等,以及其他福利构成。 (二)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工资,不随员工个人绩效和中 心经营效益浮动; (三)在岗位工资及超工时补贴是指根据岗位属性、层级标准不同而 确定的,随员工晋升、降职情况而浮动; (四)工作绩效是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量化及完成标准确定的,随之每 月变化(详见《工作绩效管理制度》); (五)其他福利是本院根据阶段性经营状况给予员工其它津贴、礼 品、奖励及奖金,随本院经营指标、员工的岗位、业绩等浮动。 第六章 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核定原则 (一)本院根据各岗位特征确定,并支付相应报酬。 (二)综合行政部根据员工的学历、专业职称、业务知识、岗位技能、 贡献与业绩核定薪酬等级。 第十三条 标准划分 根据职位评估结果设职级 12 级,并按职别不同,将岗位划分为院(副)长级、主任(管)级、专业技术级、一般员工级、营销人员5 类。见附表所示。 第七章 薪酬定级 第十四条 新员工薪酬标准 (一)根据新员工实际工作经验、学历高低、技术职称核定其工资等级。 (二)实习生按员工薪酬三档等级确定工资,无绩效和补贴。 (三)试用期1- 3 个月,薪酬标准按核定工资的 80%-90%执行(特殊岗位可 免试用期或缩短试用期)。 第十五条 特殊人才薪酬标准 (一)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管理水平的管理型人才和具有丰富实践 经验的专业技术型人才,如医技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全面管理人才、持 证护理人才、特殊工种人才等。 (二)特殊人才可不受试用期限制,根据其工作经验与工作能力直接 进行岗位定级,报院长办,经上级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后起薪。详见《特 殊人才招聘审批流程》。 第八章 薪酬调整与晋升、降级 第十六条 薪酬调整 员工因岗位调动、晋升、降级或绩效考核发生的薪酬调整,按新岗位 重新核定,原则上于次月 1 日起执行;若相关领导在《人员异动审批表》 (详见《人事异动管理制度》)有明确批示的,以领导批示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晋升 1、晋升考察期详见《员工岗位职级薪资表》 2、对满足工资晋级条件的正式员工,经直接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院 长办复审(批准);主管级、院长级员工须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3、达到晋升考察期时限要求的员工可自行向主管领导提交工资晋级 书面申请,经院长办核查、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实施; 4、其他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办提名晋级。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员工予以降级处理: (一)阶段性任务指标连续未完成或考核不达标的;(二)当年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严重过失的;(三)上级公司规定的其他予以降级的情形。 第九章 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发放时间 (一)工资发放周期为 1 个自然月,于次月 10 日发放(遇节假日顺 延)。 (二)其他福利根据本院经营效益状况不定时发放。 第二十条 计算方式 (一)本院员工一律采用综合工时制,员工月满勤天数为 26-27 天,每周休息一天。 (二)员工休假(包括:病、事、伤、婚、产、丧、休)期间的薪酬 发放标准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带薪假的薪金只计算基本工资。 (三)本院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起薪,至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之日止薪。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杭州老龄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1月 1 日起试行,至颁布新的薪酬制度 之日自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