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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维护老年人权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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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老年人权益管理制度一、        不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管理制度(一)院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老人及其家属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违者给予除名惩处;(二)来院家属或探视人员、来访人员,如有向老人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的,已经发现,立即劝其出院,且列入禁入名单;(三)院内员工相互监督,举报有奖;护理员对来访人员言行观察,发现、听见向老人宣传、推销保健用品、食品的,举报有奖。二、        不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管理制度(一)院内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老人介绍、推荐金融产品,违者给予除名惩处;(二)院方除正常收取住养押金、养老服务费外,不得另外收取非养老服务费用;(三)老人及其家属有意将存款存入养老机构账户的,一律拒收。三、        不得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管理制度(一)尊老、敬老、爱老,是每位员工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二)服务工作中受到老年人诋毁、谩骂、侮辱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不得与老人发生冲突、争执,如有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的,给予扣薪重罚并除名惩处。四、保密管理制度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本制度。1.院内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入住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外传;2.未经过住养老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老人及监护人的个人信息;3.未经过住养老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住养老人的健康状况信息;4.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300元-500元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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