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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端午节放假安排的通知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老院和各分院,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部养老院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养老院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养老院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养老院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养老院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养老院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养老院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养老院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部养老院各部门和分院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部养老院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部养老院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部养老院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部养老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部养老院各部门和分院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养老院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部养老院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部养老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部养老院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部养老院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养老院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养老院的一切资产均为养老院所有,必须纳入养老院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或养老院都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财务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养老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的款项、库存物资等。第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养老院应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一)现金管理1、养老院在业务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养老院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2、每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和新入住老人缴纳的押金,收取的现金当日存入银行,并注明款项来源,不得坐支。财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3、养老院只有院长根据相关权限规定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审批权。4、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5、对养老院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6、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养老院对外经济往来、到外地采购物资所需款项,除限额内允许支付现金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7、加强对现金的控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库存检查,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财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有查库人员及出纳同时签字。8、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9、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单,写清金额、用途、借款人、借款时间、归还(或核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核销)。逾期不还者将按照养老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0、借用现金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11、除差旅费、派遣员工工资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1000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12、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养老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13、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帐、帐款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14、加强现金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现金保管存放安全。(二)银行存款管理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及转帐结算等业务。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不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帐户。2、养老院所有支票均由财务室签发,填妥付款金额、日期、用途等有关内容,严禁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领用支票者,须妥善保管支票,并及时向财务室结报。如发生支票丢失、被盗,应及时向财务室报告,若对养老院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领用支票者如把支票移作他用,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一律按贪污论处。3、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支出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或养老院规定内其他单据,交相关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支出。4、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规定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报主管领导审批。5、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6、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帐务上的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7、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帐、账实相符。8、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三)支票的领取及管理1、支票领取:(1)领取支票,先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室长复核、院长签字批准后方能领取。(2)签发支票,在填写费用支出报销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3)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2、支票管理:(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收款养老院、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2)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3)会计人员应每日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4)会计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5)养老院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专人妥善保管。(6)支票和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保管人员必须分工不得为同一人员。(7)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第二章 应收帐款管理(一)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如下:1、应收账款的确认:以销售或者提供劳务实现为标志,即发票一经开出,即形成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的发生:养老院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院长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3、财务室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台帐,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防止拖欠,减少呆帐的形成。4、所有应收帐项均按帐龄基准记存。养老院负责应收账款的 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帐项,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帐龄账目分析,财务室长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帐准备及坏帐确认的基准。 5 、养老院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帐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基础。 6 、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坏帐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 1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入回; ( 2 )、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7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要分清原因,进行处理。对超出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确认为坏账方可作坏帐处理。 8 、养老院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室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二)应收账款交接 1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人的应收款进行交接。 2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单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三)其他应收款的管理比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第三章 预付账款管理 (一)预付账款,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由经办人申请,各部门主管审核确认,经财务室核对无误,上报养老院院长签字批准。 (二)预付账款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账款,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财务负责人定期检查预付账款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养老院应全面清查,并与对方核对清楚后书面签章确认。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销账手续,长期占用养老院资金的,财务可停止办理该部门任何新的预付款申请,并将逾期未核销预付款对应的合同商,必要时养老院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直至得到清理。 (五)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款项,应详细分析原因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经办人的责任;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预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养老院审批程序报批后以坏账处理予以核销。 第四章 库存物资管理库存物资是指养老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在加工材料等。库存物资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 计价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一)采购 采购制定储备定额标准,采购人员需根据养老院的物资采购计划组织订货和采购,使库存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符合养老院业务活动的需要,防止积压和浪费。 (二)入库管理 1、物资入库前要检查货物在数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运单、发票及合同规定相符,认真过磅点数,同时在质量方面,仓库能检验的由仓库负责检验,凡需由技术部门协助检验的,应由技术部门负责检验。 2、验收时如发现数量短缺、型号规格不符或有质量问题等,及时通知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联系,要求更换、补缺或退货。 3、只有当单据、数量和质量验收无误后,物资管理部门才能入库、登帐,并将入库通知单连同发票、运单等一起送交财务部门。 (三)出库管理 各科室领用物资必须填写“领用单”并由科室负责人审查和领土完整取人签章,物资管理部门对未签字物资可拒发。保管员不得擅自外借一切养老院物资。 (四)物资储存管理 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应按不同的规格、性能和形状实行科学合理地摆放,以便于发放和查验盘点。为了保证仓库安全和防止物资变质,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工作。在物资保管过程中,还需建立健全帐卡档案,及时掌握和反馈需、供、耗、存等情况,发现物资接近储备时,及时通知采购人员组织进货。 (五)物资的清查盘点 1、物资按月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检查物资帐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损坏、变质等情况。在清点工作中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2、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3、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养老院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六)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2、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3、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 4、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七)成本 1、养老院护理用品按照采购价格进行成本核算; 2、有条件的养老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成本。 养老院1